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晟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晟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2575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至2018年8月7日,利息为3万元;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以4625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0元,由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