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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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97990.5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