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3083.8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1838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滞纳金(滞纳金以123083.8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一、二、三、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对依法处置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南宁市XX号(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87元,由被告承担2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