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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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楚阳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楚阳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楚阳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楚阳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楚阳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