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4民初2724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速冻食品供货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质量保证金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速冻食品货款26365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沈丘县地弘购物广场二楼开设超市,原、被告于2018年12月签订了供货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速冻食品等货物,被告向原告承诺当月月底前与原告结清上月的货款,但被告从2019年9月份就不按约定与原告结清货款。2020年4月13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365元未支付,被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与原告尽快结清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告交纳了供货质量保证金1000元,鉴于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按时结账等行为,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26365元以及质量保证金1000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完毕; 原告自愿放弃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