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中维特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中维特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温泉镇227地籍子区焦作中维特品药业有限公司【豫(2017)温县不动产权第0000807号】不动产。 二、被执行人焦作中维特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焦作中维特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