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前海创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6465号

原告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

委托代理人肖敬华,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创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耀忠。

委托代理人邱捷,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68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敬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深圳前海创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79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51元,保全费2454.32元,由原告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12.3元,被告深圳前海创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3893.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颖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恒丽(兼)

书记员李嘉欣

裁判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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