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用矿、吴风君损失120815元(已支付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汇款账号:41×××90,户名:宁陵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二、被告郭洋洋赔偿原告周用矿、吴风君损失331181.48元(已支付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周用矿、吴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郭洋洋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被告郭洋洋负担1300元,二原告负担2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