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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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百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款159392.09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到位后,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8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