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诈骗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九月五日起至二0二六年九月四日止。)

被告人龙运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人陈杰、龙运缘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杰华为v10手机、苹果6手机各1部,由扣押机关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4-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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