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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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陈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九月五日起至二0二六年九月四日止。) 被告人龙运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人陈杰、龙运缘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杰华为v10手机、苹果6手机各1部,由扣押机关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