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大合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37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上诉人广州大合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5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上诉人广州大合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上诉人广州大合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45元,被上诉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上诉人广州大合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88元,被上诉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