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106.73元及利息19350.9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以后利息另计,逾期利息加罚50%);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第二项中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可就自己实际承担的债务部分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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