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五一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312国道南侧、窑厂对面的原告河南省五一农场土地上的四间房屋地基拆除清理,返还原告河南省五一农场,并不得妨碍原告***占有和使用该处土地;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原告河南省五一农场、***负担881元,被告***负担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