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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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于2009年3月11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DSAA20093739)予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04170.2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3日,利息为1320.59元,罚息为33.06元,复利为15.93元;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律师费9200元; 四、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被告***追偿; 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1094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