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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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裴丰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