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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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诈骗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俊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2020-1-2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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