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博滨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胡俊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