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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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牛东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春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牛东超、李春亚共同退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人民币一万零七百一十八元七角五分;

四、犯罪工具以太币挖矿机21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2020-5-1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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