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2515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住***。

负责人:韩顺青,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1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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