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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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2776.66元及借款期限届满前的利息、复利(利息按《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以1622777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1日计付至2018年3月7日;复利以当月未结清的利息为本金自次月21日起按《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含罚息)【以1622776.66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8日起按照《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即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含罚息)部分不计算复利】; 三、被告***、***、广州市泰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05元,由被告***、***、***、***、广州市泰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