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1473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所住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5776735J。

负责人:何学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恩,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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