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1473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所住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5776735J。 负责人:何学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恩,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