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903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61879227X。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俊,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息共计287.574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丈夫李卯生前与被告存在业务来往,被告多次向原告丈夫借款。2014年经被告主管单位商水县住建局领导和双方共同结算,被告欠款195万元,被告给原告丈夫出具承诺书,在2014年8月7日前还清,否则应当按照月息三分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2009年被告向原告丈夫分两笔借款23.4万元未计算在195万元之内,被告也一直未还款。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全部还款,陆续向原告丈夫支付部分欠款。现原告丈夫去世,其他几名遗产继承人放弃权利由原告自己主张,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看原告丈夫死亡,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无奈,特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中有李学中的123万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李学中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而且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人。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违法,应按照最高法院民间司法解释规定的意见,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100000元,分五批偿还,具体偿还如下:2020年6月19日前偿还原告***400000元,2020年7月19日偿还原告***400000元,2020年8月19日前偿还原告***400000元,2020年9月19日前偿还400000元,2020年10月19日前偿还原告***500000元;

二、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下: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中未偿还完的利息76600元;承诺书中拖欠的未偿还的借款本金697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8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09年3月6日的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6%,从2009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09年8月18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6%,从2009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任何一批未按时偿还,原告***有权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扣除被告已偿还的部分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按时偿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805元,减半收取149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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