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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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92519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8.156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9145.32元,予以扣减); 四、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333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2320.9元,由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龙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01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3.37元,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2602.77元,由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7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