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兵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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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运输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鑫川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馆陶县万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铁支行 高邑县瑞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东阿县友信运输有限公司 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6.37元、25823.98元,共计26450.3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及高邑县瑞诚运输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6.37元、2766.86元,共计3393.23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主张。 以上第一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东阿县人民法院账户过付,名称:东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铁支行,账号:9150115040942050001488,行号402471600013。打款时,必须写明案号、对方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负担27元,***负担280元(被告东阿县友信运输有限公司担连带责任),被告高邑县瑞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高邑县瑞杨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高邑县宏骥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馆陶县万盛运输有限公司均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