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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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财保51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瀛,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曲立新,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以双方在仲裁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申请人诉前保全申请。 准许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0-1-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