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