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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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加工合同》于2014年7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1704972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加工费损失1456344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 四、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应在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十日内将存放于原告仓库内的63543件内衣产品交付予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如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63543件内衣产品享有留置权,有权以上述内衣产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内衣产品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产品不合格损失210000元; 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产品不配套损失10000元; 七、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沃亚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广州市姿身堂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0077.0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合共23097.01元,由原告负担5750元,被告负担17347.01元;反诉受理费71199.43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99.43元,被告负担70000元。双方经品对后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对方,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