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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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8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8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 三、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在15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货款本金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四、驳回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406元,由中联公司负担50元,由金诚公司负担63,983元,由苏州公司负担23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7元,由被上诉人中联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苏州公司预交,经其同意,由其向中联公司支付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时直接进行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