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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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冠相品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达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冠相品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达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26542.82元(计至2018年10月29日)、罚息18117元(计至2018年11月30日止);支付2018年10月30日起的复利,按照利息19724.67元为基数、年利率10.44%为标准,计算至该部分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的罚息,按照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0.44%为标准,支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杭州冠相品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冠相品食品有限公司、***、***、***对浙江达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53元,合计9686元,由浙江达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冠相品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冠相品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达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冠相品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冠相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