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迪比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苏州迪比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93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26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海德公司负担。迪比克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海德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海德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迪比克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