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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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善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卡地亚手表1只、苹果6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5-2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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