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历峰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盗窃罪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王善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卡地亚手表1只、苹果6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