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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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刘泽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