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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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本金4999元及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IC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至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