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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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透支普惠金融卡本金49,993.22元,支付至2019年9月29日前透支普惠金融卡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合计3,626元,并支付2019年9月30日至还清普惠金融卡息费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约定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 二、***为***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8元,减半收取为524.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