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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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雷建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四把、套筒一个及作案时使用的衣物黑色T恤短袖、黑色鸭舌帽、墨镜、口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