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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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桥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桥信用社预借普惠金融卡本金29686.85元,及利息、滞纳金(以本金29686.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均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 二、***对***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