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28.13元(截止至2019年6月29日),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结欠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9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计541.5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