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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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3民初637号 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善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准许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金保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伟 书记员黄蕾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