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3民初637号

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善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准许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金保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伟

书记员黄蕾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