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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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9,565.80元和至2020年4月11日止的透支利息1,797.67元、费用188.98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12日起至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收费标准》计算的利息和费用(上述利息、费用之和以不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80元,减半收取294.4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