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615520.77元、利息34921.79元(截至2020年4月29日止)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15520.7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年利率按9.88%计算); 二、***、***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对***、***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江桥安置区的房地产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