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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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浦城县斯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浦城县斯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健身卡会员费157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浦城县斯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浦城县斯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大厅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