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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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月利率3.9875‰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3.9875‰的150%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冀安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减半收取计7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冀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在提交上诉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46800元,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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