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冀安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华盛拍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月利率3.9875‰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3.9875‰的150%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冀安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减半收取计7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冀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在提交上诉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46800元,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