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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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阳光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1973号 原告:成都阳光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宗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楷,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奉明,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阳光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阳光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按成都阳光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安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余盼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