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河北顺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滦县宝来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090.4元、合理交通费100元,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2093元、误工费7713.6元、护理费3279.9元、鉴定费2200元、合理交通费9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二原告2000元;以上共计73376.9元(此款给付二原告70376.9元,给付被告***30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损失的30%即11564.92元及车损3000元、施救费500元,共计15064.92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为35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27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57元,原告***、***负担25.5元,二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二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二被告一并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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