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罚息、复利(逾期罚息及复利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8%,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被告***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