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
成都格莱斯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格莱斯家具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116028.86元,并以借款本金116028.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格莱斯家具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格莱斯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公司已垫交,待被告***归还贷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公司,被告***、格莱斯家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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