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户名: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三支行,账号:51×××60),冻结期限自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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