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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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兴昆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借款本金29,999,785.70元及截至2018年7月8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4,260,551.60元,并支付2018年7月9日起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9,999,78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利息、逾期利息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复利); 二、被告成都爱华仕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成都博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9,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成都爱华仕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博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兴昆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19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213,419元,由被告成都兴昆隆兴商贸有限、成都爱华仕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博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