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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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3944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计19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负担1980元,原告***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