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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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县抱子山果品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邢台县抱子山果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苹果款14,52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确定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被告邢台县抱子山果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