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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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献县瑞安建筑器材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变更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献县瑞安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20248.6米、横杆5880米、可调顶托3500个,扣件25868个、立杆10635米,如不能返还则按租赁物使用地(河北省沧州市)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8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0868元,均由上诉人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